南京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本科生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558

选修课是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选修课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3 第三章 选修课的管理

4 第四章 选修课的教学

5 第五章 选修课的质量监控

6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拓学生视野、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学生全面素养、培育学生健全品格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选修课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选修课设置原则

 

第二条 选修课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有利于在人文、社会和自然等领域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和课程的综合性,实现课程模块化,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条 选修课应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学科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不同思路、视角与方法。

 

第四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培养留学生知华友华,注重对学生进行人文、科学素养和学识的培育,突出素质教育。

 

第五条 选修课教学应确保广博与专深相结合,综合性的课程与专门化的题材整合。

 

第六条 选修课教学应积极进行改革,避免照本宣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注重对学生思辨、批判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选修课的管理

 

第七条 国教院教务办负责组织选修课申报、遴选。新开课程必须提交规定样式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的电子版及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经学院(系、部)审核、签字同意后,汇总一并提交国教院教务办,国教院教务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设,并将开设课程划归相应模块。对符合设置原则并获准设立的课程,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组织教师开设,并保证每学期选修课的正常开设。国教院教务办负责汇总、整理各单位提交的选修课,落实教学安排。

 

第八条 一般在每学期的10-12周申报下一学期选修课开设计划。

 

第九条 选修课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培养计划中要求学生获得一定的选修课学分,并和开课学院(系、部)协商,在相应学期以执行计划的方式开设,供学生选修。其学分计入学生修业要求学分。选修课无补考,学生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条 选修课学时以18学时为1学分。选修课的教学时段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晚上,以避免与必修课程的教学发生冲突。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应将教师提交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于第12-14周报送至国教院教务办,国教院教务办将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上传至国教院教务办网站供学生查阅。学生选课一般安排在第14-16周内。学生选课完毕,国教院教务办应及时下达开出课程的上课时间表,通知教师准备上课。教师及时将课程教学进度上传到“课程中心”的课程网站,以便于学生查询。原则上,选修学生最低10人即可开课,最多不超过40人。对于连续三次未能开设出来的课程,取消其开设资格。

 

第四章 选修课的教学

 

第十二条 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课程内容应重在启发思想、传授方法。

 

第十四条 选修课应开展研究型教学,避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使学习成为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环节应由课堂讲授、课外阅读、课后作业、课堂讨论等组成。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课程中心”上建设课程教学网站。

 

第十七条 所用教材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购买。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并应积极参与教学过程。2019级及更早年级的学生不做硬性要求,2020级和2021级学生毕业前须选修至少1门,2022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毕业前须选修至少2门。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的考核应突破课程学习结业时“一考定成绩”的模式,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其最终成绩可记为百分制的分数或等级制。

 

第五章 选修课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国教院教务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选修课的教学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听课、现场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选修课开展教学质量跟踪。对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取消下学期的开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高质量的选修课程采取立项方式进行重点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选修课进行广泛考察和研究,不断总结我校通识教育的经验教训,逐步完善教育选修课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国教院教务办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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